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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刻不容缓做好医疗资源准备******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昨天(6日)举行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包括30多位大使、临时代办在内的130多个国家的驻华高级外交官出席。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在吹风会上介绍,三年来,病毒频繁变异,疫情态势不断变化,防控策略不断调整,但中国抗疫的理念没有变,那就是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 米锋:在优化防控策略方面,中国一直坚持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策略,我们先后遭遇了新冠病毒原始株和多个全球流行变异株的威胁,防控工作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分别是突发疫情应急围堵的阶段,常态化疫情防控探索阶段,全方位综合防控阶段。我们有效处置了百余起聚集性疫情,成功避免了致病力较强的原始株,德尔塔变异株的广泛流行,极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也为疫苗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赢得了宝贵的窗口期。我们始终跟进研究病毒变异的新特征和疫情形势的变化,先后制定了900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特别是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出台20条优化措施和进一步优化的新10条,将新冠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三年来,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治疗药物纳入医保,疫苗全民免费接种,中国的新冠患者治愈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始终关注着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监测,根据高、中、低风险等级,提供分级管理和分类服务。在科研攻关方面,中国目前已有13款新冠疫苗批准使用,涵盖了4条技术路线,全人群疫苗完全接种率超过90%。在国际交流方面,中国向153个国家和15个国际组织提供数千亿件抗疫物资,向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供应超过22亿剂新冠疫苗。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 米锋:当前我们的工作重心正在从防控感染转向医疗救治,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面对疫情,我们加大聚焦群众的难题与需求,加强对脆弱群体的保护,提升接诊治疗的能力,不断筑牢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坚强防线。在应对世纪疫情的风浪里,14亿多中国人民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让我们再加把劲,我们相信越过这个寒冬,我们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国家卫健委:刻不容缓做好医疗资源准备

  在昨天的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 焦雅辉:目前中国各地的疫情总体处于快速上升的阶段,受前期疫情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地迎来了疫情流行高峰时间也会有所差别。多数的省份和城市正在度过感染的高峰。新冠相关重症发病人数持续增加,随着全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加上春运和春节假期人员流动等因素的影响,会有部分地方迎来疫情快速上升,城市和农村同时出现感染率增长的局面,医疗救治任务仍然面临挑战。

  焦雅辉介绍,我国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目标,刻不容缓做好医疗资源准备,实现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应设尽设、应开尽开”。截至目前,全国已设置开放发热门诊(诊室)近5.7万个。目前,二级以上医院重症床位使用率约80%。基层全面开展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健康监测。截至目前,完成全国1.9亿65岁以上老年人的调查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 焦雅辉: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医疗救治兜底作用。24小时内完成急诊留观患者清零,充分发挥国家省地市专家组的作用,通过网络会诊、实地巡诊等多种形式,尽可能提高救治效果。总体来看,中国在短时间内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现了评级转换,当前的床位和设备资源能够满足医疗救治的需要,我们也将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继续加强监测,因地制宜改造和扩容相应的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的需求。(央视新闻客户端)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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